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2010-08-24
瀏覽次數:
大中小
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區分不動產和動產對物權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
對不動產物權,草案采用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規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的種類繁多,交易條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規定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動產買賣交付時等動產所在地法律。草案還對運輸中的動產、有價證券和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同時,考慮到當事人對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并適應國際上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法律的范圍不斷擴大的趨勢,草案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也對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范圍作出了限制,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直接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