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立法明確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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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萬余件,其中最多的是涉外合同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二次審議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全法權益,草案規定,消費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草案還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動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草案對實踐中發生較多的知識產權確權、轉讓、侵權等三類糾紛,分別規定:知識產權,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也可以適用權利來源地法律;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權利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