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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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開始第二次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此前,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國家對人民調解工作只講支持不夠,應當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也提出,財政部和司法部有關文件已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問題有所規定,本法應予明確,以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對此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