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禁止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私利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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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對代表的監督,并設置了“禁令”,規定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職務干涉司法機關對個案的處理,有的代表還利用代表職務干涉招標投標等活動,這與代表職務不符,負面影響也較多,建議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代表應當嚴格區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牟取個人利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可以依法予以罷免。”“代表喪失行為能力的,代表資格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