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細化人大代表履職范圍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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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通過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列席常委會會議等,發揮代表作用。
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細化代表的履職規范,明確了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等原則。 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細化代表的履職規范:第一,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大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前,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認真閱讀會議文件和有關資料,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第三,代表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發表意見,應當圍繞議題,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遵守議事程序。 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意見。 第五,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第六,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根據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指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細化了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從制度上加強和規范代表活動,明確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內容和原則以及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目的是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