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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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擬修改若干條款進一步加強對代表履職的保障。
其中,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條提出,將代表法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并增加兩款,完善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保證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一些地方提出,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標準決定是否許可,應當予以明確;現行規定要報常委會許可,如遇常委會閉會,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所以建議由主任會議許可。 據此,修正案草案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予以明確: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后,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