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人大代表權利義務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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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人大代表反映,現行的代表法對代表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比較分散,不便于代表全面、準確地了解自己的職責。
為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與主動性,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代表享有下列權利:第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第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第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第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第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第六,享有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各項保障;第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修正案草案還提出,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第一,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第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第三,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第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第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勤勉盡責;第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同時,為充分體現我國的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崗位,從事各自的職業的特點,并處理好執行代表職務與開展本職工作的關系,修正案草案還提出:“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崗位。代表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參加統一組織的閉會期間的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有關專家指出,草案這樣規定就明確了“執行代表職務優先原則”,即當人大代表的本職工作和執行代表職務在時間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