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強化對不同類型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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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針對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并強化了對不同類型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
受國務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長周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指出,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速發展,各類生產建設活動大量增加,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和治理的區域以及對象以不限于現行水土保持法規定的區域和范圍,需要對現行水土保持法進行修訂。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和凍融等自然營力和不合理人為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和水的損失。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有水力侵蝕、風力侵蝕、重力侵蝕、凍融侵蝕和混合侵蝕等五種,我國幅員遼闊,各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差異大,五種類型的水土流失都不同程度存在。 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簽訂承包治理合同,國家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承包治理所種植的林木及其果實歸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修訂草案還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補償制度,細化了不同侵蝕類型地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加強了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和管護。 修訂草案明確了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要求。修訂草案規定:在生產建設活動中,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占用土地的地表應當進行分層剝離,減少地表擾動范圍;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對取土場和開挖面的裸露土地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應當復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