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完善水土流失預防措施
20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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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各類生產建設活動擾動地表的規模和強度將維持在較高程度,勢必會加快水土流失的速度。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水土保持法修訂草案針對水土流失預防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項預防措施。
受國務院委托,水利部副部長周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指出,我國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積大、分布廣、危害重、治理難,嚴重威脅著我國的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據全國第二次遙感調查結果,我國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37.1%,其中水力侵蝕面積165萬平方公里,風力侵蝕面積191萬平方公里。 針對水土流失預防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的各項預防措施。 在完善特定區域的水土保持措施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種植經濟林應當科學選擇品種,合理確定規模;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或者植被破壞后難以恢復的地區鏟草皮、挖樹兜、采集發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在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預防措施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對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以及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專門存放地;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 修訂草案還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