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改刑法加大“掃黑除惡”力度
以重慶龔剛模案、樊奇杭案、文強案為代表的掃黑除惡行動,在我國掀起一陣打黑風暴。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明確寫入草案,同時調整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完善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加強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相關罪行的打擊力度。
統計顯示,2006年2月,我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全國共打掉黑社會性質組織1400多個,鏟除惡勢力1.6萬余個,破獲各類刑事案件12萬余起。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1997年的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了專門規定。2002年,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認識不統一的問題,又專門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作出法律解釋。 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作出了明確界定。 此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則把上述解釋內容正式寫入法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進行了明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說:“2002年的立法解釋,是在當時的司法實踐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現在把這一內容轉化為基本法律的條文,提高了它的等次,使得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目標更加明確。” 同時,修正案還增加了財產刑,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除處以自由刑外,還可以并處罰金、沒收財產。 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相關聯的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等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從而加大了涉黑犯罪的懲處力度。 趙秉志說:“敲詐勒索罪等幾個罪名本身并不是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名,但敲詐勒索等行為是黑社會組織犯罪時慣用的手段。根據司法實踐,這次刑法修正案中,對這些罪名有的降低了入罪門檻,有的對懲處首要分子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以便能從更多方面遏制黑惡勢力發展。” 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詐勒索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經常采取的犯罪形式。修正案(八)草案中將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由“數額較大”修改為“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將敲詐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了罰金刑。 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攫取經濟利益,是當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一種重要犯罪形式,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修正案(八)草案中加大了強迫交易罪的懲處力度。 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強迫他人進入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領域的。” 此外,修正案(八)草案還完善了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從嚴懲處首要分子。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說:“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時常糾集他人,橫行鄉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擾亂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由于這類滋擾群眾行為的個案難以構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責任,也關不了多長時間,抓了放,放了抓,社會不得安寧,群眾沒有安全感。”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只規定了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還加大了對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打擊力度。草案第四十一條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提供保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