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企業工資不集體協商最高將罰20萬
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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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讓《工資條例》成為“觀賞性”立法,相關部委在草擬過程中加入了剛性規定。一位參與《條例》起草的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不履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最高可罰20萬元。這一規定能否出現在最后正式公布的《條例》中尚未可知,不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昨日出臺了專門意見,將實施新一輪“彩虹”計劃,用3年時間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工資不再由老板一人說了算。
省人社廳出臺的專門意見提出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為抓手,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為重點,推動50人以上已建工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50人以下企業通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予以覆蓋。推動已建工會企業新簽訂工資集體合同數,力爭比上年增長10%以上;推動百人規模以上企業新簽訂工資集體合同數,力爭比上年增長10%以上。據悉,“彩虹計劃”以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經濟開發區和工業園內中小企業為重點,對建筑、采礦、餐飲服務等行業企業,勞動部門將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送法上門,重點服務。對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勞動部門發出行政建議書,督促企業主動要約。對已建工會但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由上級工會組織督促企業工會主動要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