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捕蛙引誤會 失手傷人惹官司
深夜抓蛙,被當賊打誤傷人 2010年4月6日凌晨3時許,村民葉某頭戴礦燈,手持竹竿,來到同村王某家附近的溝渠邊捕捉青蛙。忙活的過程中,礦燈燈光時不時透過窗戶射進王某家中,導致王家的狗狂吠不止。被吵醒的王某趕緊起床,拿起竹竿,與妻子來到渠邊,當看到一個鬼鬼祟祟的影子,隨即大喊:“干什么的”。誰知,被嚇壞的葉某躲在隱蔽處一聲不吭。王某遂用竹竿猛敲葉某的頭部,惱兇成怒的葉某也毫不相讓,用攜帶的竹竿猛敲王某。其間,葉某頭上的礦燈被打壞,竹竿被折斷,不服氣的葉某遂拔出攜帶的不銹鋼水果刀,刺傷王某的腹部。趕到場的王某父母見到此狀,趕緊將葉某控制,并撥打了“110”。隨后,公安民警、村干部都陸續趕到現場,抓獲了葉某,將王某送至市醫院進行搶救。經過確診,王某小腸破裂,后腹膜大血腫、急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已構成重傷。 找準癥結,創新調解巧撮合 被羈押后,葉某始終認為自己屬于自我防衛,沒有過錯,始終不認罪,公訴機關未建議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本案;與此同時,憤恨不已的王某家人也向本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但葉某在押期間,其近親屬卻無人問津。針對這兩個事實,該案審判員葛鳳山意識到,簡單的一判了之,并不能從根本上鈍化此矛盾,相反,生活在同村的雙方當事人,今后還會因為此事耿耿于懷。鑒于此,葛法官創新調解方式,向被告人、被害人所在村委會、鎮司法所、派出所、綜治辦、鎮政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市社會矛盾調解中心發出邀請參加協助調解函,請求他們勸導雙方當事人親友到庭,由本院主持調解,其他部門和單位協助調解。7月19日,在多方努力下,葉某之妻終于答應與王某達成協議,被告人葉某于調解書送達之日一次性賠償且給付王某各項經濟損失2.8萬元,并向王某賠禮道歉;王某也對葉某的傷害行為書面表示諒解。 認清事實,和諧司法巧判案 經過調解,葉某在再次提審時,表示自愿認罪,鑒于葉某的表現,公訴機關也同意當庭建議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此外,葉某所在鎮政府、社區矯正辦公室經過上門調查,針對葉某家庭的實際情況,適時啟用并完成審前調查綜合報告,建議法院對被告人葉某適用緩刑。經過審理,鑒于上述原因,根據我國《刑法》及《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和條款,泰興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泰興法院 丁曉楚 胡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