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感染丙肝 14年后告贏醫院
編者按:這是一起非常罕見的醫患糾紛案件,它的特殊性在于徐某時隔14年后才狀告院方,案件時間跨度大,證據搜集難度大;同時由于感染丙肝對徐某造成的損失額度法律尚無明文定性,索賠金額爭議大,其法律援助的困難性可想而知。但是,市法律援助中心不畏艱難,長時間進行證據鏈搜集,經法院三次開庭審理,終于使徐某依法討到了合法權益。4月12日,該案被評為全省“法律援助十大優秀提名案件”。 “感謝市法援中心的真誠相助!感謝王律師的無私奉獻,才使我們這些社會弱勢群體享受到平等的陽光。”日前,拿到賠償金的徐某及其家人懷著十分感激的心情,給市法律援助中心送來了“弱勢群體感黨恩,法律援助獻真情”的錦旗。 事出有因 輸血惹禍 1995年10月21日,徐某因十二指腸球部潰瘍伴出血、淺表性胃炎,住進了市某醫院。住院期間,醫院為徐某進行了輸血治療。 病愈出院后,徐某一直感覺渾身無力,食欲不振,并經常有上腹不適、腹痛、惡心等現象,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徐某原來總以為這些現象可能是病后身體虛弱或胃病引起的,一直沒有到醫院檢查。 2008年7月,徐某所在單位組織體檢,他被診斷為丙肝。“按目前醫療技術,丙肝尚不能治愈。”醫生一席話,令徐某明白患上這種病的后果,使他整日身心倍受煎熬。丙肝的傳播途徑為血液傳播,而徐某家族內無丙肝病史,為查找病源,讓他想起了13年前曾在市某醫院接受過的唯一一次輸血治療,并確信是因為這家醫院給他輸血并讓他感染了丙肝,遂對該醫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取證過程 一波三折 2008年10月9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批準了徐某法律援助申請,并指派律園律師事務所王文杰律師承辦此案。 事隔14年后,再去醫院尋找徐某當時住院的證明及輸血的相關資料,其難度可想而知。如何證明徐某曾經在該醫院就醫;即使得到了住院證明,但供血者的相關情況又何處查詢;即使找到了供血者,對方是否能配合前去驗血…… 王律師克服種種困難,一次次去醫院詢問調查,一遍遍走訪當時的老醫生,一天天地四處找尋知情人,凡是任何對搜集證據有利的辦法都嘗試過了。功夫不負有心人。終于讓他們搜集到徐某當年在泰興市某醫院的住院病歷等資料,并找到了當時的供血者凡某。 經過三番五次的勸說,凡某答應前往抽血化驗。那天,王律師和徐某看到醫院的化驗結果報告,確認凡某是丙肝患者。當時,他們倆激動得熱淚盈眶,因為這意味著他們離勝訴越來越近了。 唇槍舌戰 三次開庭 收集到證據,不代表就能輕輕松松地拿到賠償款。為了這筆來之不易的用生命做代價換來的醫療賠償費用,市人民法院為此案三次開庭。 據了解,丙肝病毒進入人體后,潛伏期為2周至26周,最長可達20年。徐某在時隔13年后診斷為丙肝,沒有超過丙肝病毒最長潛伏期,也沒有喪失訴訟請求。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徐某已舉證證明其在醫院治療時接受輸血,醫院未做丙肝等傳染病的檢測,將丙肝患者的血液直接輸給了徐某,導致徐某感染丙肝病毒。但醫院未盡舉證責任,依法實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次開庭,雙方為明確訴訟請求而爭得不可開交,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及今后的相關損失等。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且涉及丙肝是否構成傷殘問題需鑒定,故只能等待下次開庭。 第三次開庭時,由于對丙肝是否構成傷殘不能鑒定,導致“精神損失到底該賠付多少”成了雙方辯論的焦點。徐某認為,自從感染丙肝無法正常工作后,其家庭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加上目前醫療技術上無法治愈丙肝,使他的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徐某堅持要按精神損失的最高賠償5萬元來撫慰。 因為丙肝給徐某造成的精神傷害無法彌補,最后市人民法院裁定,泰興某醫院按最高賠償賠付給徐某,并判決該醫院賠償徐某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2377.85元(扣除審理過程中已支付的35000元)。 日前,因后續治療費等損失,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有損失一次性處理,由某醫院賠償徐某49.5萬元(包括已支付的賠償款),所有賠償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徐某不得再就此醫療糾紛向某醫院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