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贓物仍購買 犯掩飾隱瞞所得罪
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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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特約記者 安文斌 胡玲) 日前,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三被告人均獲刑罰。 2007年年底至2009年5月間,在明知他人提供的摩托車是偷盜所得,三被告人卻貪圖便宜購買。其中,被告人季某、張某均在被告人朱某“好心”幫助下,以低價各買得1輛價值5000余元的摩托車。案發后,公安機關追回了這2輛摩托車,并發還給原主。 法院認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分別予以懲處,遂依照我國《刑法》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條款及規定,判決三被告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朱某被判處管制1年,并處罰金6000元;其余兩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4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頻發,其案件數有不斷上升趨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看出,很多當事人法律知識匱乏,并未認識到明知是贓物,卻因貪圖便宜而予以購買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