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上收定密權 絕密期限不超30年
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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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半年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近日第二次審議保密法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在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區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上收定密權、設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審草案中保密部門的行政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等。 保密人員脫密期不得泄密 修訂草案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秘密期限不超過十年 保密法修訂涉及的關鍵問題即為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此次二審草案上收了定密權,并對不同密級的秘密確定了保密期限,此規定有望結束目前保密工作中秘密“一定終身”的狀況。 修訂背景 我國現行的保密法實施了20多年,面臨多個問題: 問題1: 定密標準不明確; 問題2: 定密過多過亂; 問題3 :密級“一定終身”; 問題4: 罰款難以制止泄密; 針對這些問題,草案作出了修改: 絕密期限擬不超30年 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十年。 秘密級別不能隨便定 草案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區分國家和商業秘密 草案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一旦泄露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取消保密部門罰款權 二審草案限制了一審草案中對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一些權力,包括許可權、調查權和罰款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