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酒后駕車肇事一律不適用緩刑
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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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 安文斌 李明 胡玲)春節期間,為遏制當前酒后駕車引發交通事故頻發的趨勢,市法院明確:“凡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一律不適用緩刑”。 市法院刑事審判庭結合酒駕交通肇事案件的特點及實際審判經驗,提出了三點具體要求。一是轉變審判方式。目前,在我國交通肇事罪屬過失犯罪,絕大部分肇事者被判處緩刑。但是緩刑適用過多過輕,尤其是對酒后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特別是造成他人死亡的),會在社會上形成“以錢抵刑”的錯覺,不利于社會公共安全,影響社會公平正義。針對這種情況,市法院作出明確要求,酒后駕駛機動車,致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等情形一律不適用緩刑,自首、主動履行賠償等行為只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二是加大審理力度。審理酒后駕車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一律遵循“從重從快”原則,即對酒后駕駛行為做到快速取證、快速審理、從重量刑,不因任何理由降格處理,以有效遏制酒駕行為的發生,糾正交通肇事后可以“以錢買命”、“以錢抵刑”的錯誤觀念。此外,為更好地維護受害人利益,審判人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三是拓寬宣傳教育面。在審理部分典型酒駕交通肇事案件時,主動邀請人民陪審員、社會群眾、駕校學員等參與旁聽案件庭審,使他們對酒駕交通肇事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有直觀的認識,以擴大警戒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