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當天醉酒駕車 撞死人獲刑十個月
(特約記者丁曉楚 胡玲)40歲生日這天,親朋好友齊聚一堂,本該是幸福溫馨的日子,但對于被告人張某來說,這一天卻成了一場噩夢。就因為自己疏忽大意,醉酒駕車,導致一個鮮活生命被無情扼殺,自己也因此付出了入獄十個月的沉重代價。 2009年10月21日,是張某的40歲生日。當天中午,張妻為其做了長壽面,并邀請了眾多親朋好友晚上來家中吃飯。晚上,親朋好友濟濟一堂,氣氛很是熱烈,不知不覺,當11點左右吃飯結束時,張某已經三四兩白酒、一瓶啤酒下了肚。因張母要趕回某鎮照顧在讀高中的孫女(即張某之女),便先行坐上張某朋友的車回去了。但張某左思右想,總覺得朋友剛喝了不少酒,騎摩托帶著其母,很不放心,遂駕駛自家的摩托,載著其妻跟后。當行至某叉口路段時,因為沒有注意路面情況,一下子撞上了同向騎自行車的朱某,朱某被狠狠撞倒在地上,張某夫妻也雙雙倒在了地上,當張妻從驚恐中清醒過來,看到的只是正在不斷流血的朱某和暈倒在一攤嘔吐物旁邊的張某。張妻趕緊大呼救命,并不斷敲路邊人家的大門。后經大家努力,張某、朱某雙雙被送到了醫院。最終,朱某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張某亦在事故中受了輕傷。 躺在病床上的張某,一覺之后,方知自己闖下了彌天大禍。面對公安的詢問,張某竟完全回想不起來撞車的經過。經過更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發現,張某的摩托車三年之前就已購買,但一直沒有申領號牌,亦沒有行駛證和保險,且經過理化檢驗報告,張某當晚血液中酒精濃度含量為1.5597mg/ml,屬于醉酒駕車行為。 泰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車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遂依照我國《刑法》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條款及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