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
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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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法釋〔2007〕7號 【發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一些法院對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時,應當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的規定”。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