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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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文號】法釋〔2006〕4號 【發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2006-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二)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達到《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傷、三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三人以上重傷并十人以上輕傷的; (六)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中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的情形包括: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 (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 (5)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Ⅱ級中傳染病發生、流行的情形包括: (1)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一個市(地)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Ⅰ級中傳染病發生、流行的情形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者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Ⅱ級中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的情形包括: (1)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2)因環境污染致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Ⅰ級中水源污染、人員疏散轉移的情形包括: (1)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